第 号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菏泽宝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住址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02执2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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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闫效东 电话:0530—7355848
邮编:274000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