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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法院两案例入选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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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2日 | ||
6月2日,淄博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高青县法院以下两案例入选。
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以食用为目的,驾车至淄博市高青县木李镇新南李村附近,使用夜间照明设备和弹弓等非法狩猎,共捕获野鸟14只,后经司法鉴定,认定7只为山斑鸠,另7只为鸟纲动物。山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夜间照明行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积极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王某宣告缓刑,本案判决后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的,即为非法狩猎。非法狩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于一般违反狩猎法规,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案系发生于黄河流域的非法狩猎案件。一方面为应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另一方面结合办案,推动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态化机制,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通过与各相关部门联勤联动,强化沟通对接和协作,进一步强化对黄河流域生态的司法生态保护,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的保护黄河流域物种多样性。长期以来,食用“野味”的陋习使得这类犯罪,以及相关的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犯罪多发、频发。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捕抓野生动物,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本案教育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普法示范效应。 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由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为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小区1号、2号、3号楼的天燃气管道施工。2019年10月20日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就具备施工条件的2号楼3号楼签订了燃气管道报装合同。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也依照合同支付了报装费。淄博某房地产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其开发的小区配套设施一直不完备,导致小区业主集体上访,至2020年11月份,为了保障民生,在政府住建部门的协调牵头下,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为被告施工安装了小区1号楼天燃气管道工程,现该楼天燃气管道已经验收备案并已经交付用户正常使用。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此工程的配套费为221998.5元,被告并未支付。 【裁判结果】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淄博某房地产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告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淄博某房地产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将该1号楼的天燃气安装配套费221998.5元支付给淄博某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公司。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关于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案情相对简单,但其具有一定的公用性和公益性,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天然气作为生活必需品,其设备的安装以及供气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成为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次案件的顺利解决能给小区的业主提供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使其可以进行必要的生产生活,同时也能给承揽工程的承包方提供良好的示范作用。黄河滩区既是黄河行洪、滞洪、沉沙的场所,也是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长期以来,黄河滩区受汛期洪水威胁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而搬迁的第一步便是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高青县近期着力推进黄河滩区搬迁工作,供用气问题的顺利解决能为搬迁群众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能保障黄河防洪安全,促进黄河的高质量发展。 涉供用气案件的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解决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促进天然气使用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同时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天然气利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生态经济的高质量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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