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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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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0日 | ||
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12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均系案外人王某(于2020年12月份去世)之子。2020年11月份,被告李某乙分十余次从王某银行账户取款20余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王某遗产,应平均分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本案中,李某乙单独支取王某存款的时间均在王某去世前两个月内,支取款项频繁,数额较大,远超出王某生活、医疗需要,李某乙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李某乙主张案涉款项系王某生前对其的赠与,因王某生前系由李某乙进行照看,款项由李某乙单独支取并持有,故李某乙应对案涉款项系王某对其的赠与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仅凭其单方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李某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案涉款项应认定为王某遗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应分得遗产90 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被告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虽然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其生前被转移至某一继承人名下,是否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转移金额、时间、原因等,综合情况予以认定。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如果转移财产的被继承人主张该财产属于其他合理用途,如转移财产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共同生活,对继承人尽到照顾和赡养的法定义务,应该综合考虑其支取款项的数额与时间跨度,若尚属合理范畴,且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那么认定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遗产更为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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