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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法官说“典”》第三期:离婚后,孩子能不能改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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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后,本该风平浪静,因双方余怨未消,或因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产生矛盾,而这些矛盾往往转移到婚生子女的姓名的更改上来。从而有许多离婚父母持有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名字是否能不能更改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父母确定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这里想给大家说,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和取名还要符合公序良俗。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确定。子女出生后,父母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后,给子女确定姓名,体现父母双方的意志。一旦确定后,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便夫妻双方离婚,父母仍是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法官简介

  马成军,现任高青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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