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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找准“软肋”抓住“机会” 高青县法院快执一起劳务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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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8日 | ||
案件介绍 2020年2月开始,李某某在张某某负责的工地务工,但劳务费一直未结清,遂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庭。2021年6月经法院判决后,张某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同年9月李某某到高青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接案后立即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表示会尽快还款,但经过2个月的沟通,张某某找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最后直接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我院当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最后,高青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心急如焚,案件陷入胶着状态。 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我院调查得知张某某之女在某私立学校上学,一年学费、生活费非常高。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子女亦不能就读于收费标准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随后法院到其女就读学校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校负责人表示会尽快与被执行人联系,并说服其主动联系法院解决此案。 执行结果 在该校负责人的大力配合下,被执行人当天便主动联系法院,次日便到院结清其欠款,现案款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高青法院圆满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十分感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真的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应言传身教,为孩子作出表率,敢于主动承担,诚信立足。毕竟,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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