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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透明、运行有序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执法办案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执法执勤相关事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集中和派驻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车管人员具体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的日常管理,履行车辆的派遣调度、检查维护、监督考核以及驾驶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职能。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执法执勤用车范围:

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

移送交接卷宗;

保全和先予执行;

办理、协调全省、全市、全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涉法涉诉重要活动期间的接访;

(六)刑事案件的提审、开庭、押解等;

(七)调查取证或者到人民法庭听证、开庭、执行等办案活动;

(八)到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案件、参加案件评查、协调与案件相关工作等;

(九)案件执行,协调执行争议;

(十)司法警察人员维护审判秩序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履行职务的行为;

(十一)因工作需要,携带具有保密性质的案件材料或者物品;

(十二)技术室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十三)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十四)与审判、执行案件有关的其他执法执勤行为。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用车人认真填写《执法执勤用车审批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核派车,车辆出市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车辆出省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审批。

(二)派驻在执行局、立案信访局、各庭室的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认真填写《执法执勤用车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市的车辆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出省的车辆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审批。

(三)用车人持已审核的审批单交车管人员,车管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安排出车,并做好出车记录。派驻在部门的车辆审批单每周一交车管中心备查。

第六条  出车安排应当按照先到优先、先急后缓、合理拼车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实行统一封存,集中停放。确因紧急执法执勤行为使用的,需经办公室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同意。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严禁私用私驾,禁止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外出开会、调研接待、差旅接送等非执法执勤活动。严格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县间范围,严禁停放在与执法执勤行为无关的地点。

第九条  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一车一档,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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