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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2025)执4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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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 ||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 案号:(2025)鲁0322 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刘江磊,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807062419。 被执行人:于龙,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8802280716。 案外人:博兴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博兴县人民法院发放案款金额:(大写)肆仟零伍拾元(小写)4050.00元。 发放原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磊与被执行人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款51958.00元。2025年4月14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25)鲁1625执10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刘江磊在本院案款4050.00元。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4月16日至4月18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0533-6959107 举报电话:0533-6959110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南首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 4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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