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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软实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8日

  “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在队伍,重点在基层。”————周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公信力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如何呢?笔者是一名基层法院的商事审判法官,日前审理了这样一件普通商事案件。

  2012年初,淄博博利得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星悦激光测厚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激光测厚仪设备合同,约定博利得公司购买星悦公司生产的激光测厚仪四台,价款13万余元,并约定了质量标准。博利得公司按约支付货款后,星悦公司供货,但供应的激光测厚仪经现场安装调试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历经一年多的反复调试,更换配件,星悦公司承认受技术实力限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但星悦公司只同意更换设备,不同意退货。博利得公司即向本院起诉,本院依博利得公司申请到西安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了星悦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针对被告的违约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商业信誉、被告被财产保全的现状等现实情况,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解除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原告退货的调解意见,但由于互不信任,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履行顺序却争执不下:原告希望被告先返还货款13万余元,原告再将被告的设备退还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被告要求原告先将设备退还,然后解除冻结的银行存款,被告再返还货款。当笔者提出被告是否可以先将货款部分或全部地存入法院过付款账户,然后由法院监督原告退货时,被告说:“现在的法院也会不讲诚信,我们担心你们地方保护,和原告串通欺骗我们,我们不相信法院。”。

  这件案件并非极端的个例,类似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出现这样令人尴尬和无语的情形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比如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司法体制的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等等,但我们必须从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找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软实力的缺失。

  硬实力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力量,软实力所指的就是精神力量。笔者参加工作已经二十多年,想起上世纪90年代初,虽然物质条件非常匮乏,但那时全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敬畏,历历在目。二十多年来,我们的司法硬实力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审判大楼威武气派,法袍和法槌庄严肃穆,办公条件更是越来越好,但是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却在下降,人们对司法的满意度越来越低,公众在平日的各种负面新闻中构筑起对司法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不按法律的正常渠道去解决问题,当事人一旦不服判决就通过找关系、找领导、上访等非正当的渠道来解决本应该由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对生效的判决怠于执行,致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等等。究其原因,不是司法硬实力建设的不足,而主要是由于司法软实力的缺失。提升司法公信力,最主要的是靠软实力的提升。而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笔者认为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是关键。本文拟从商事审判的角度,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来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

  一、公正司法是核心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今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了,裁判也就有权威,继而社会公众也会认可裁判,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信仰法律、崇尚正义的氛围和主流,久而久之,司法公正就会深入人心。而司法公信力正是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正是人们对裁判的期望,西方法谚说:“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平、正义能够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

  具体到商事审判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对法官而言,不仅要保持内心的公正、裁判的公正,还应该表现得公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及审判活动外均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在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将调解工作和辩法析理工作贯穿于案件审判的始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让温馨和人情洋溢于法律间。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根本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西方的法谚也说:“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这些格言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想方设法地培育法官的高素质,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锤炼法官过硬的司法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

  具体到商事审判中,提高法官素质,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正义。其次,要加强业务学习,强化业务培训,面对新类型、新形势的商事矛盾纠纷,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己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再次,要注重做群众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庭审

  庭审是当事人说服法官的过程,规范的庭审能为当事人提供向法官充分展示证据、阐明理由、驳斥对方的机会,是法院保障诉权的具体体现,因此是法院工作的核心环节。普通公众旁听庭审的意义更侧重于看一种“表演”,能够近距离地观察法官和当事人的表现,感受司法的可信任度,同时也是受法制教育的过程,故庭审也应当成为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主要组成环节。

  规范庭审,尤其应当注重庭审仪式和细节。庄严的法庭、严格的法律仪式是公正的象征,它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审判的神圣。法官不是因为正确而受人尊重,而是因为受人尊重而正确。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尊重。而所谓的威信,指的是法官的威严和民众的信赖与遵从,没有法庭的严肃的仪式就没有法官的威严,民众的信赖也就无从谈起。

  (三)、提高裁判文书写作及制作水平

  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成绩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记载了审判的全过程,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和理由的论证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公众对裁判结论的信仰和服从。如果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上讲清楚,做到说明有据,以理服人,必定能够彰显公正,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从而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威信。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的基础上,要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让裁判文书更加细化,说理更加透彻,正面回应当事人诉求。这其中包含:

  1、裁判文书应传递正能量

  裁判文书的价值取向应符合主流民意的价值判断,裁判文书包含的理念、规则应当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信仰,所体现的精神应当符合稳定的社会共识,所传递的应当是遵从公序良俗的正能量。只有如此,裁判文书才能引领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才具备公信最起码的要件。

  2、裁判文书应充分说理

  说理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最重要标准。因此,只有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判决说理应当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通过形式逻辑的推演,将案件事实推导出判决结果,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判决结果才能经得起考验。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明证据取舍的理由,证据的分歧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详加阐明,当事人不可能认可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果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未获得法院认可,则该当事人只有在获知为什么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的情况下,才可能服从判决并增强对法院裁判的信任感。裁判文书还应当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评判,只有把道理讲明讲透,当事人才可能心服口服。

  3、裁判文书应规范化印制

  裁判文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印制排版技术规范的要求,杜绝错别字和技术性错误,还可以制作统一的封面、印制国徽、法官签名等,相信这样都能引发人们的崇敬,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廉洁司法是保障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司法道德规范必然的要求,也是公信的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要加强廉洁教育,引导法官树立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具体到商事审判中,法官要抵得住各种诱惑,守得住道德的防线,不突破法律的底线。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不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要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自警自律,谨言慎行。法院要注重制度建设,用科学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来约束法官的行为,如案件质量评议机制,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等等。

  四、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往是动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中最难的就是培育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源泉。加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往,可以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司法宣传

  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对法院司法程序和诉讼风险缺乏了解造成的。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应增强司法宣传,增加司法透明度,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文化,加强理解,消除误会,让公众能直观地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感受到辩法析理的公正判决,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在较大范围内与社会公众在司法问题上取得共识,努力实现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用与信任的和谐。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快捷性,网络言论更自由开放,法院就更要重视司法宣传的引导功能,树立信息宣传报道的信誉,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公布有关事件的真相,迅速解除群众的疑虑,使司法能够相对超脱地按事件的本来面目进行裁判。

  (二)、依靠社会特殊群体的力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等属于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重要团体,他们或者是公众的民意代表或者享有一定的权能或者享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所以他们大部分在舆论界及公众面前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因为拥有特殊的潜质,使得他们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道德信仰和法律意识,而且有一种对美好制度和生活的崇高追求,所以他们有能力代表公众以及为公众表明观点、态度或意见。为此,法院应当在更多的场合,特别是在审理社会影响大或疑难案件时,经常邀请这些特殊群体共同参与司法,促进司法与公众的交融,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信任。

  (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功能。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司法主体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在于监督公正司法,更是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交往的桥梁,提供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交往平台。人民陪审员本身社会活动能力强,热衷于社会事业,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威望,由于其来自人民群众,其与人民群众的心声、民意更为接近,更容易收集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判断并将其纳入司法过程中,所以使得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审判在合法的基础上也更符合民意。同时,人民陪审员又是司法审判的代言人,通过他们可以将法院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增强司法审判的正当合理性,并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信任。法院应当激励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案件之外,充分发挥其桥梁沟通的功能,将司法的信用传达给公众,促进公众认知、信任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发挥其在司法与公众相互交往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定期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

  对基层法院而言,现在的内部考评机制通常都侧重于对司法工作结果的考评,如人均结案数、均衡结案率、上诉率、错案率等。在这种考评机制下,即使成绩再好,法院工作也未必能得到社会的好评。至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则更多的是针对个案或单项工作,比较单一和滞后,也不能全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实际状况。笔者建议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定期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具体可以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律师协会和法学专家共同设计评估问卷,然后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开展评估调查。司法公信力评估侧重外部评价,以司法工作的公众认可度为标尺,反映了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真正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决策提供依据,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

  结语:

  最终,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在法官的真诚努力下顺利了结——被告派人到原告处清点设备,确认无误后法官以最快的速度到西安解除冻结的银行存款,被告把货款全部汇给原告,原告收款后当即将被告的设备发运快递。该案了结后,双方当事人由衷地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司法公信,是娇贵的。司法公信软实力的提升,不是一个法官,一个法院,一件案件,一段时间的事情,需要全体法官,全体社会,公允而宽容,漫长而执着的坚持。“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笔者坚信,只要充满信心,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我们就能一步一个台阶走上去,逐渐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应有的高度,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迎来光明而灿烂的未来。

  注释: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蒋惠岭、黄斌:《美国加州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机制》:2013年5月17日载中国法院网,2014年4月10日访问。

  (3)(以)阿巴隆·巴拉克:《法官的角色》,孔祥俊译,转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3期,第54页。

  (4)陈陟云:《以审判质量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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