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驾驶员和乘客下车后被本车撞伤,能认定为本车的第三者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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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 ||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小甲驾驶轻型货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途径某铁路桥时与小乙停靠在应急车道的故障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前小乙已下车在应急车道内),小乙及车辆被撞到铁路桥下,事故造成小乙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小甲和小乙负事故同等责任。小乙在医院治疗149日,共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因小甲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小乙希望以本车第三者身份主张保险赔偿,故以小甲、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枣庄市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共计60余万元。另查明,小甲驾驶的汽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小乙驾驶的汽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小乙处于车辆外,是否属于本车的“第三者”。 枣庄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驾驶员小乙虽然处于车辆外部,空间上与机动车脱离,但其对机动车仍有实际的控制力,应继续履行驾驶员职责,其身份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因小乙“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属于本案的侵权人。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故本案中,小乙不应认定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同等事故责任认定,小乙的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小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枣庄市中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小乙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车上人员在车外遭受伤害的情形,机动车车上人员主要有驾驶员和乘客两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本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时,这两类人员能否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纳入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可以从车上人员是否对车辆和危险具有控制力以及是属于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来作为判断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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