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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行主张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辆贬值损失

裁判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涉案车辆的损害已经得到弥补,车主在维修费基础上再行主张上述车辆的贬值损失,于法无据。

关联案件

上诉人上海东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盈顺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涉案两辆保时捷卡宴商品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原告主张维修费人民币40,600元,车辆贬值损失100,000元;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架号为WP1AA29Y4KDA16329的保时捷卡宴商品车维修费98,290元、车辆贬值损失250,000元;牌号为沪EXXXXX的运输车辆的维修费2,800元。法院驳回车辆贬值损失250,000元诉讼请求。

规则适用

保时捷卡宴商品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修复受损部位必然产生相应的维修费用,经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评估,维修报价共计138,890元,国任公司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时捷卡宴商品车的损害已经得到弥补。东泽公司在维修费基础上再行主张上述车辆的贬值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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