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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关键词

驾驶证暂扣 交通事故 交强险 保险责任

裁判规则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由此所致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伤者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实际赔偿后可向驾驶方依法行使追偿权。

关联案件

孔昱程诉陈承嵩、日照市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陈承嵩驾驶鲁LFZ905号牌客车沿日照市太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路路口西50米处,与沿太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点提前左转弯、驶入逆行车道的原告孔昱程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孔昱程受伤。鲁LFZ905号牌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日照市田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野物业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承嵩在驾驶证暂扣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规则适用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根据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陈承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属于暂扣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之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暂扣驾驶证的目的是禁止持证人在一定时期内驾驶机动车,因此暂扣期内驾驶机动车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陈承嵩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对由此所致孔昱程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赔偿孔昱程财产损失700元不当,应予纠正,该损失应由田野物业公司承担。另外,事故致孔昱程的人身损失,由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洋财险日照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另行向田野物业公司追偿。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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