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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4日

  一、财 产 案 件收费标准

  

  标 的 额                             收 费 标 准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0%+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0%+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 财 产 案 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申 请 费

  

  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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