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案件启动程序执行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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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申请案件启动程序执行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 3、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本院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6、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材料等);若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执行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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