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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 | 业主请保安帮忙指挥停车,车却剐蹭了,谁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4日

  “倒车,再倒,'打死'”“砰!” “糟糕!”明明是出于好心却无意间办了坏事指挥不当导致的车辆剐蹭到底该由谁负责?

  福建厦门,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陈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陈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陈认为,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应驳回他的诉求。

  法院:驳回!原告车主负全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原告小陈停车的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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